|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5069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师德建设、教师培训和奖惩工作。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有关实施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的撤销,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相关处罚 | ||||||
设定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落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相应调整和完善。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