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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4002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