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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管道、设备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对未及时收集泄漏物料处理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6117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排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的;(三)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