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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0701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 (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予查处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任务需要,对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