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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事项编码 3700002014078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驻济参保企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全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关于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全文)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