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1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对市管慈善组织、辖区内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进行进行备案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n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山东省慈善条例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办理慈善组织登记或者认定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四)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五)未依法处理慈善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事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进行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