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烈士褒扬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完善本辖区烈士褒扬金发放,监督管理下级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