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参加济南市职工医保费用筹集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1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根据市、区县权责划分,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优抚对象参加济南市职工医保费用筹集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关于济南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对由政府补助的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救助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个人账户补助金等优抚医疗补助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以各区为缴费单位制定当年度筹集计划,并下达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计划下达之日起30日内将应筹集资金统一缴纳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资金逾期不到位的,其参保对象不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优抚医疗补助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全文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