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 |||||||
事项编码 | 370100203601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医保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以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统筹地区市属离休人员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
设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离休人员可在市属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选择一所医院作为门诊和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年度内不得变更。
关于将部分医疗护理机构纳入市属离休人员医疗定点范围的通知市属离休人员在年末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时,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以选择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公布范围的一家医护机构作为自己下一年度的医疗定点机构。个人所选择的定点医护机构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下级经办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