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3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财政局 | ||||||
部门职责 | 监督检查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市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中对发现的资产评估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或者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集团化发展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第六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