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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3045
实施主体 济南市财政局
部门职责 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本级金融企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设定依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