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1055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对市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处罚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