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改动、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710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区范围内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设定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