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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事项编码 3700000605030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部门职责 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市级教育督导

设定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督导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指标、时间等工作要求。

通过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督导对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教育督导评估。

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综合督导,避免多头督导、重复督导。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责令整改,并做出相应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教育督导工作。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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