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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13004
实施主体 济南市财政局
部门职责 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县(市、区)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设定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层级为"设区市财政部门"。

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第16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施层级为“县级”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