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20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全市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利用大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坝顶兼做公路的 |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大坝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其他追责情形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大坝坝顶以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落实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将利用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下放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利用坝顶兼做公路的,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坝顶兼做公路审批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