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503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设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十条 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办理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