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9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水务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小(1)型水库修建由市级审批 |
设定依据
水法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法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未经市级行政机关许可擅自修建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完善规范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5.对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进行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