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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99030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