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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99024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三)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