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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资格的确认
事项编码 3700000724003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门职责 略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优抚对象进入本级管理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批。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五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第五十六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和其他保障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做好退役军人人事档案接收、审核、转递、保管等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退役军人安置备案资料致使资料损毁、灭失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核。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优抚对象进入本级管理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批。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