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事项编码 3700002005012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设定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学籍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