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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事项编码 3700001004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发展改革委
部门职责 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汽车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受委托实施“非跨设区的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技术改造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汽车投资项目以及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除外,烟台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临沂沂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德州天衢新区管理委员会、菏泽鲁西新区管理委员会受委托的具体权限参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326号)第七条执行。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见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见附件《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六条:“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八)转变管理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由核准改为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十二、境外投资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具体条款见附件3、附件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清单之外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由“两区”根据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分步分批承接。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