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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事项编码 3700000706005
实施主体 济南市科技局
部门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对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通过)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对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收费等活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本条例应当享有的优惠待遇等合法权益,因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而受到侵害或者未能享有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当事人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或者不予认定又拒不说明理由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科学技术进步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按照《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初审及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