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检查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15019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测绘成果汇交及质量监督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在设区的市级内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检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测绘资质巡查。
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