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72400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复审 |
设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专用章”,办理伤残人员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伤残等级材料复审。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