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事项编码 3700000617095
实施主体 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部门职责 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监督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制定年度或阶段性的检查重点,不定期对各区县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设定依据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估价报告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估价报告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款,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