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703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分。”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2.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