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休干部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的给付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20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 部门职责 | 略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的给付。 | ||||||
设定依据
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贴、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要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发放军休干部丧葬补助、遗属补助等。
建立健全对行政给付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开展行政给付工作。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