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0911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工作,并制作停留证件 |
设定依据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行政许可法》《人民警察法》《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进一步规范完善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工作,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严格履行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