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9901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部门职责 |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设定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备案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