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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
事项编码 3700001012043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初核、审核

设定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初核、审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对市级公证处报送的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进行初核;依法依规审核县级公证处报送的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申请。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