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教师的表彰和奖励 | |||||||
| 事项编码 | 3700000805026 |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教育局 |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师德建设、教师培训和奖惩工作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 实施权限 | 负责实施市级表彰奖励 | ||||||
设定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十九条:“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情形。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建立教师表彰、奖励机制,完善教师奖励制度,奖励优秀教师。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对三代以上多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成绩优异的家庭,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教育世家’荣誉称号。”
直接实施责任
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受理对表彰奖励的异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