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产品标识不完整、管理制度未落实等行为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401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国动办 | ||||||
部门职责 | 负责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和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管有关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设定依据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n (一)未能按要求将新生产地点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新生产地点试制防护设备产品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提交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和新生产地点所在地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n (二)出厂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未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铭牌或者铭牌内容不完整的;\\n (三)未落实产品质量等管理制度的;\\n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办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