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援助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2037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设定依据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