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经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203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指导、监督 |
设定依据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