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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11060
实施主体 济南市民政局
部门职责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对市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办理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