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事项编码 3700000117088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管局
部门职责 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附件第47项。事项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层级:市级、县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