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服务 > 阳光政务 > 权责清单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事项编码 3700001099015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部门职责 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设定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需要扩编。”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需要扩编。

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依法依规实施组建。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组建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组建安排的,依法采取措施。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人防主管部门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组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组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