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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事项编码 3700000199036
实施主体 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部门职责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市(州)级
实施权限 根据省级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审批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金融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四)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完善审批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