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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9902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部门职责 负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