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115068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实施层级 | 省级 | ||||||
实施权限 |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十条:“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勘查矿产资源审批—省级职责范围内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注销登记、探矿权转让审批委托11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临沂市、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规定:“二、明确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同级管理制度。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以外的其他战略性矿产,战略性金属矿产外其他所有金属矿产,以及油页岩、二氧化碳气、金刚石、海砂、硒、碲6种重要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出让登记矿种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实施行政审批综合改革的市、县(市、区),按上述出让登记权限,矿业权出让登记部门由同级政府确定。新设矿业权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确需跨行政区域的,出让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主矿种发生变更的,按照变更后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该文件全文
直接实施责任
暂无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