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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36017
实施主体 济南市医保局
部门职责 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

设定依据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标准。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并公示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县区级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