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执业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12031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
设定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程序规则第七十二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公证机构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明确对违法执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职责的意见》“公证机构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证员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由省司法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级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