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备案 | |||||||
事项编码 | 370000101204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司法局 | ||||||
部门职责 | 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收件 |
设定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分所变更住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分所设立许可机关备案。”
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接收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住所、合伙人情况备案材料并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与备案材料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