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 |||||||
事项编码 | 3700000207002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
部门职责 |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层级 | 省级,市(州)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市级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暂无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