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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事项编码 3700000112029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部门职责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层级 省级,市(州)级
实施权限 初审,登记(受省级委托)

设定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个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和审核登记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使用和延续,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业务范围和其他登记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附件:1.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n 3.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依法依规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受山东省司法厅委托依法实施审批。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