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
事项编码 | 3700000633003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体育局 | ||||||
部门职责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