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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农作物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事项编码 3700000220531
实施主体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部门职责 负责农作物种子监督管理工作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层级 市(州)级,县(市、区)级
实施权限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高新区、南山区、新旧动能起步区等功能区;跨区县对侵占农作物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种子法第六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实施清单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