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 |||||||
事项编码 | 3700000524004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部门职责 | 略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
实施层级 | 市(州)级,县(市、区)级 | ||||||
实施权限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审批 |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第四条:“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审批
指导监督责任
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标准、程序等规定。
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给付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清单
暂无